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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担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费用等共计40余万元
2022-05-09 14:38

  李某平在未获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,在其租借的永兴县便江大街某村附近两处山场不合法挖掘煤矸石,并将采挖的煤矸石和废弃物堆积在旁边的林地上。经委托专业组织判定,李某平不合法挖掘煤矸石共计2.8万吨,价值人民币200余万元,其行为对矿产资源造成了永久性危害。同时,李某平在采挖过程中,堆积煤矸石和废弃物不合法占用并破坏林地7.45亩,造成了当地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丢失,严重破坏了区域生态环境。

  

  检察人员造访县国土局取证。

  

  李某平不合法采挖煤矸石、不合法占用林地的行为不仅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,还造成了矿产资源及林地资源的丢失,影响了当地空气质量及周边居民的身体健康,严重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。2022年3月,永兴县人民检察院就李某平不合法采矿、不合法占用林地的行为进行民事公益诉讼案立案。检察人员通过现场勘验、实地造访、同案发地村民攀谈等方式查明了李某平的违法行为,并于2022年4月对李某平提起刑事顺便民事公益诉讼。终究,审判机关一审判决支持了永兴县人民检察院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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